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必背20句干貨!
- 2020-07-10 1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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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適用《仲裁法》的情形
①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
③勞動爭議仲裁;
④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2.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①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 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沒有實際履行, 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4. 證據的種類
民事證據有以下8種,分別是: 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5.舉證時限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 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6.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 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 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 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 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7.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8.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 中止
1)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 最后六個月。
2) 中止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3)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自中止時效的原因 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 中斷
1)中斷事由:
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④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9.宣判
原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 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10.上訴期間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1.對上訴案件的裁判
12.民事訴訟的執行根據
①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生效的調解書
②法院制作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書
③仲裁機構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
④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⑤先予執行的裁定、執行回轉的裁定以及承認并協助執行外國判決、裁定或裁決的裁定
⑥我國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
⑦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布的支付令
13.仲裁基本制度
(1) 協議仲裁制度:
沒有仲裁協議, 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 排除法院管轄制度: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3) 一裁終局制度: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仲裁協議的必要內容
(1)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項;
(3)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15.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1) 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6.法院調解
下列案件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①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②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③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17.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③扣押財物;④ 凍結存款、匯款;⑤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18.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19.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
(1) 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 行政復議申請,但 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0 日的除外。
(2)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 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0. 行使行政職權時侵權的賠償責任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章節練習】
1、甲縣的張某與乙縣的劉某在丙縣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張某一周內將一套位于丁縣的住房出租給劉某,并約定租期為一年。后來張某認為租金偏低,故打電話告訴劉某已將該房賣給他人,無法按時入住。劉某想追究張某的法律責任,應向( )法院起訴。
A.甲縣
B.乙縣
C.丙縣
D.丁縣
2、下列關于鑒定意見的說法,錯誤的是( )。
A.鑒定意見,是指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鑒別和判斷后作出的書面意見
B.在建設工程領域,較常見的如工程質量鑒定、技術鑒定、工程造價鑒定、傷殘鑒定、筆跡鑒定等
C.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由法院指定的市級以上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D.由于鑒定意見是運用專業知識所作出的鑒別和判斷,所以,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
3、某工程施工合同約定,2004年1月1日業主應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但卻沒有支付,2004年12月1日承包商確認權利被侵害并就此向法院起訴。由于承包商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將可至( )。
A.2006年1月1日
B.2007年2月1日
C.2007年8月1日
D.2007年12月1日
4、【多選題】下列當事人提交給法院的材料中,屬于民事訴訟證據的有()
A.建筑工程鑒定意見
B.建筑工程法規
C.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
D.代理意見
E.工程竣工驗收現場錄像
【答案解析】
1、D 本案屬于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C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3、D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因此,本題答案為D選項。
4、ACE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指與案件事實有關的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5、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在建設工程領域,較常見的如工程質量鑒定、技術鑒定、工程造價鑒定、傷殘鑒定、筆跡鑒定等)
6、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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