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試缺考和違反考試紀律處理暫行規定
- 2019-08-24 15:36:00
- 粵建 網絡
- 5213
各有關單位 :
為加強建筑施工企業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試(以下簡稱 “ 安全生產考試 ” )管理,維護正常考試秩序,保證安全生產考試公平、公正,保障安全生產考試人員合法權益, 根據住建部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住房城鄉 建設部令第17號 )及《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15〕206號) 等有關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考試實際, 我中心 制定 《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試缺考和違反考試紀律處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服務中心
2019年7月9日
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試缺考和違反考試紀律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試(以下簡稱 “ 安全生產考試 ” )管理,維護正常考試秩序,保證安全生產考試公平、公正,保障安全生產考試人員合法權益, 根據住建部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住房城鄉 建設部令第17號 )及《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15〕206號) 等有關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考試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服務中心組織的安全生產考試,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申請安全生產考試,一經確認參加考試后,視為承諾可按時參加考試。無故缺考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無故缺考1次的考生,自考生重新報名考試之日起,重新等待管理系統安排考試。
(二)無故缺考2次及以上的考生,記入 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試不良行為誠信檔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半年至一年不重新安排考試的處理。
第四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 違反考試紀律 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禁止 的 范圍內 , 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取消其當次考試成績的 違反考試紀律 行為。
第五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 違反考試紀律 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考試成績,半年內不受理其考試申請, 并向社會 通報: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的;
(四)在答案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五)傳、接與考試相關資料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取消其當次考試成績等處理的嚴重 違反考試紀律 行為。
第六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 違反考試紀律 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考試成績,一年內不受理其考試申請, 并向社會 通報, 同時 向其所在企業通報和報告企業所在地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構成影響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一)利用通訊設備串通作弊或者參與傳播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將試卷、答題卡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五)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六)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七)威脅、侮辱、誹謗 、 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
(八)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九)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特別嚴重 違反考試紀律 行為。
第七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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